(2016)豫1426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江波与何振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波,何振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4020号原告:江波,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勤坤(特别授权),夏邑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振权,男,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江波诉被告何振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波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振权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波撤回对被告何振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江波负担。审判员 蒋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