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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特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一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特383号申请人:顾一凡,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号。负责人:李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菲,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工作。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顾一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经上海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在经司法确认后30日内退还顾一凡“生命红上红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等合计人民币58,000元;二、申请人双方均确认就本纠纷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顾一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经上海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