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6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燕军,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655号申请执行人:孙燕军(加拿大国籍),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德胜,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超,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99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丰开望园大厦1419、1420(园区)。法定代表人:邹扬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燕军与被执行人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丰民(商)初字第116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燕军借款六十一万五千元及利息(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计算);二、驳回原告孙燕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孙燕军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红卫审判员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欣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