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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孟庆然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然,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9行初66号原告孟庆然。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然诉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孟庆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请求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然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然负担。审 判 长  杨化芝审 判 员  李延安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会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