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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刑更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靳某强奸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661号罪犯靳某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府刑初字第00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07月06日起至2017年07月0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靳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改造积极,端正思想,深刻认识自己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踏实改造,重塑自我;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严于律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在生产劳动中,能够踏实肯干,不怕脏,不怕累,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其改造表现良好。该犯自2015年03月至2016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057.6分,折合“积极”十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靳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靳某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中彦审 判 员  苏晓娟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