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叶晓杰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晓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996号罪犯叶晓杰,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高中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2004)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晓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叶晓杰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9日作出(2005)津高刑二终字第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26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3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16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晓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晓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叶晓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晓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