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3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张广震申请德惠市吉家房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915号张广震,男,汉族,住所地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40组德惠市吉家房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法定代表人:陈寿涛张广震申请德惠市吉家房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终字第39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广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终字第3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显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