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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雪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29号罪犯高雪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雪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雪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雪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雪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一千,已全部履行。2016年9月6日淄博市临淄区司法局出具了临司评字〔2016〕第4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高雪峰所犯罪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罪犯高雪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该犯对所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已全部履行,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雪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