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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668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马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系被告之父。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力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