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本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414号原告: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高加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本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法定代表人:李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本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欣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