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钟某某等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荣平某某,钟华力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2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荣平某某、男,1975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永和村钟院**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被告人钟华力某某,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永和村钟院***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荣平某某、钟华力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友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荣平某某、钟华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初,被告人钟荣平某某、钟华力某某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将二人向王何景购买的位于贵定县云雾镇大塘村苦竹园毛凳冲的山林进行砍伐。经现场勘验、现场辨认、林业局蓄积损失调查鉴定,钟荣平某某、钟华力某某砍伐的林木为31株马尾松,活立木蓄积19.5124立方米。本案被告人钟荣平某某、钟华力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到贵定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钟荣平某某、钟华力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钟荣平某某对起诉指控无辩解意见。被告人钟华力某某对起诉指控无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初,被告人钟荣平某某邀约钟华力某某出资共同向王何景购买位于贵定县云雾镇大塘村苦竹园毛凳冲的山林,之后,二人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请人对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为31株马尾松,活立木蓄积19.5124立方米。所伐林木部分用于钟荣平某某归还他人,部分销赃得款,二被告人共同分赃。案发后,二被告人于2016年5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钟荣平某某供述了砍伐林木的经过及转让得山林的过程: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今年5月份和钟华力某某到云雾大塘苦竹园买了点树子来砍,没有办理砍伐手续,我叫钟华力某某和我一起买来砍,跟王和锦买的,30棵,付了1000元定钱,5月2、3号砍的,裁成2米长,有80-90节,请有袁吉生、马玉贵来帮砍,每人100元一天,还没付,请刘大勇、毛小军用拖拉机转了三车堆放我家,有多节还给了刘大勇,剩下的请了一辆货车拉到都匀卖了,500元运费,卖得3000多元钱,每人分1200多元。是用油锯砍的,油锯是袁吉生的。被告人钟华力某某供述了与被告人钟荣平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林木并砍伐,以及出售得款分赃的经过;其供述与被告人钟荣平某某相吻合,并与证人证言相印证。二、证人证言。证人毛明军、袁长荣、刘大勇、王何景的证言,分别印证了二被告人从购买林木、请人砍伐、运输出售等各环节的详细过程。三、现场勘查、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砍伐林木现场进行了勘查、带二被告人作了指认并拍照。证人王何景对现场作了指认。四、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为31株马尾松,活立木蓄积19.5124立方米。五、书证。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林权证明,反映被砍伐山林登记的产权负责人是王何景;到案经过,证实钟荣平某某、钟华力某某二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荣平某某、钟华力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人砍伐从他人处购买的林木,经鉴定活立木蓄积达19.5124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荣平某某邀约钟华力某某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案负责,但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华力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其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荣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钟华力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家 宏审 判 员 韩 菊 芬人民陪审员 周 光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另飞(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