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蔡一铮、韦炳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一铮,韦炳切,韦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蔡一铮,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韦炳切,男,1958年11月14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被执行人韦雯,女,1957年10月22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关于蔡一铮与韦炳切、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炳切、韦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蔡一铮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炳切、韦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韦炳切、韦雯有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划拨,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炳切、韦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蔡一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炳切、韦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一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05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婷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