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8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段洪与陈华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洪,陈华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341号原告:段洪,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杰,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华勇,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梅,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西苑路津西花园CD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287495。负责人:万泽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怀实,男,汉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洪与被告陈华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50元,由原告段洪负担。限原告段洪于2016年11月18日前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汪鸿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