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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尹兆会与林博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兆会,林博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尹兆会,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承德市隆化县荒地乡西村二十组112号,身份证号1326281981********。被执行人林博然,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承德市平泉县茅兰沟乡烧郭营子村**组***号,身份证号1308231978********。本院在执行尹兆会与林博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博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兆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兆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随时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