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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瀚员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熊松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瀚员纺织品有限公司,熊松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瀚员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刘辉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熊松志,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瀚员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松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4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熊松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瀚员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22102元及相应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熊松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在2016年5月1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熊松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熊松志有银行存款4053元并予以扣划,扣除诉讼费、执行费3102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951元。同时,本院作出(2016)闽0581执1924号执行裁定书,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熊松志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29D**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扣押。现被执行人熊松志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瀚员纺织品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熊松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有欠款121151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予以处置,而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9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瀚员纺织品有限公司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