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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7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7838号原告:陈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刘国,男,X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本村杨兰承包地两块,合计1.3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本村杨兰有30年不变农村承包地两块,一块0.75亩,另一块0.55亩,合计共1.3亩,1995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因原告工作忙,没有时间耕种涉案土地,便由被告陈XX代为耕种,2015年12月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在原告的名下,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耕种该土地,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故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95年承包了本村30年不变承包地2.4亩,2015年12月16日在进行土地确权过程中,原告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陈家贡村民委员会就上述2.4亩土地重新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370211102242000051J,同时青岛市人民政府为原告发放了证号为:370211102242000051J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案诉争1.3亩土地是原告上述合同中的其中两块,其中一块面积:0.75亩,地块编码:3702111022420000684,地块名称:杨兰,四至:东-仟,南-路,西-仟,北-仟;另一块面积0.55亩,地块编码:3702111022420000685,地块名称:杨兰,四至:东-仟,南-路,西-仟,北-仟。原告述称,其在1995年与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由于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耕种涉案土地,便让被告代为耕种,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1.3亩土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2016年6月14日,本院对涉案1.3亩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其中0.55亩地块种植的小麦已收割完毕,0.75亩地块种植花生,周边地仟上被告栽种了62棵未结果的桃树。诉讼过程中,原告同意被告在涉案土地承包期限内该地仟上的62桃树,由被告种植,所有权归被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场勘验笔录等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持有其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陈家贡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青岛市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足以认定原告对本案争议的1.3亩承包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原告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将位于本村杨兰两块承包地共计1.3亩交由被告代耕,现要求被告返还该1.3亩承包地,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陈XX种植在周边地仟上62棵未结果的桃树,并未占用涉案1.3亩承包地,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位于杨兰承包地两块共计1.3亩。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 照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