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程莉与张春成、郝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莉,张春成,郝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程莉,女,1968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张春成,男,1969年9月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常居住地泗城镇东方。被执行人:郝猛,男,1973年4月出生,泗县二中对面。申请执行人程莉因被执行人张春成、郝猛不履行本院已经生效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春成、郝猛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程莉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程莉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4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吕庆要审 判 员 陈幼书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