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7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逄增伟与杨介永、徐风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介永,徐风梅,逄增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介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明,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风梅。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明,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逄增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伟,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介永、徐风梅因与被上诉人逄增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介永、徐风梅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杨介永、徐风梅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介永、徐风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上诉人杨介永、徐风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虎成审 判 员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