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姜秀兰申请执行王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兰,王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姜秀兰,女,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王玉明,男,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姜秀兰申请执行王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永 顺审判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