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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3249惠山区长安奋发针织厂与张家港京泰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山区长安奋发针织厂,张家港京泰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249号原告惠山区长安奋发针织厂被告张家港京泰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山区长安奋发针织厂与被告张家港京泰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山区长安奋发针织厂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惠山区长安奋发针织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山区长安奋发针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惠山区长安奋发针织厂负担。审 判 长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尤橙君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