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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4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武、程瑞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武,程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4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武,女,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浙江省永嘉县碧莲镇垅头村**号,现住南和县,被执行人:程瑞峰,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出生,住南和县,周武申请执行程瑞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程瑞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瑞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和广场分理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程瑞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和广场分理处的存款2969元(账号为:62×××79)到南和县人民法院账户(单位名称:南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和县支行,账号:13×××7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曹轶琪执行员  白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