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6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巧芬与付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6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巧芬,女,1964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海林欣成木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所海林林业局。被执行人傅(付)奎文,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所海林市。本院在执行陈巧芬与傅(付)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付(傅)奎文在龙江银行存款每月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6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力军审 判 员 张巍巍代理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