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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曹桂兰与徐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兰,徐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873号原告:曹桂兰,女,1942年3月17日出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霞,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东台市。原告曹桂兰与被告徐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曹桂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桂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桂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海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