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曹桂兰与徐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兰,徐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873号原告:曹桂兰,女,1942年3月17日出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霞,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东台市。原告曹桂兰与被告徐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曹桂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桂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桂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海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