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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郝某某申请叶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叶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某某、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某某、刘某某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