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郝某某申请叶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叶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某某、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某某、刘某某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