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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伟波与被告王智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800号原告:闫某某,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