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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婧莹与李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绍贵,李婧莹,李为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绍贵,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婧莹,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为建,男。上诉人孙绍贵因与被上诉人李婧莹、董嘉琦、李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绍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洋(此件共2页,印1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