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中心商城*层****室。法定代表人:陈乐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骏良,总经理。上诉人武汉金正茂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茂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32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向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不动产纠纷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西奥公司所供应电梯的工地金正茂中国服装商贸城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该项目属于在建工程,西奥公司所供应电梯其用途主要用于商贸城的塔楼裙楼使用。西奥公司除供应电梯,同时还指定第三方进行商贸城电梯安装。电梯作为特种设备,供商户住户上下使用,特别是塔楼部分,电梯镶嵌于墙体,不能孤立存在,因此电梯安装施工其实也是建筑施工的一部分,故从本案来讲,应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案件管辖,即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因电梯安装施工在项目金正茂中国服装商贸城进行,该商贸城又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研口区汉正街,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该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研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研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西奥公司起诉时所提交的其与金正茂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内容显示,“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权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现西奥公司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正茂公司主张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因本案合同标的物系电梯,显不属于不动产,金正茂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陈 剑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