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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破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受理宣城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城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破2号申请人:宣城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鳌峰东路国鑫世纪新城。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10月17日,申请人宣城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宣城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80079355378XM,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鳌峰东路国鑫世纪新城。经审查,到2016年8月31日,宣城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360356889.66元,负债总额为900224748.43元(其中因连带保证责任承担的或有负债为612,640,000元),公司现有职工25人,拖欠工资及社保费用等153万余元,拖欠银行到期贷款16635545.26元,拖欠工程款102058474.00元。本院认为:宣城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宣城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作为申请重整的适格主体,并且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具备申请重整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债务人宣城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储全胜审 判 员  胡继泽代理审判员  陶缘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