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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良旺与厦门艾帝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良旺,厦门艾帝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良旺,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厦门艾帝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513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金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许良旺与厦门艾帝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许良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无法提供厦门艾帝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许良旺的债权12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