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3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孝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孝红,李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0541007-4。法定代表人XX富,董事长。被执行人闫孝红,男,生于1967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李世清,男,生于1964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孝红、李世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41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45305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41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