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2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揽秀广告设计中心与盐城市保力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揽秀广告设计中心,盐城市保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民初3312号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揽秀广告设计中心,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海贸路*号*******室(1)。经营者:吴长剑,男,1978年11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粉,江苏法鼎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保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同心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仕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揽秀广告设计中心(以下简称揽秀广告中心)与被告盐城市保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置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揽秀广告中心的经营者吴长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力置业公司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揽秀广告中心诉称:2013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广告牌发布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发布地点为开放大道88号金海宾馆二楼,发布时间为2013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9日;第二条广告费及支付方式为:1、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牌壹块,价格为9万元;2、付款方式2013年3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45000元,2013年9月10日前全部付清。第四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按每日合同约定总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乙方进行设计和广告宣传,尽心尽责地履行约定的义务,但是被告未按期支付广告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盐城市保力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费8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保力置业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甲(被告保力置业公司)、乙(原告揽秀广告中心)双方签订一份广告牌发布合同,主要内容:……第一条:广告承揽要求。1、广告媒体为楼顶广告牌,其规格为:45m×6.5m。2、发布地点:开放大道88号金海宾馆南二楼楼顶。3、发布时间:期限壹年,从2013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9日。第二条:广告费及支付方法。1、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牌壹块,价格为9万元/年;2、付款方式:在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在2013年3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肆万伍仟元元,余额肆万伍仟元在2013年9月10日前全部付清。……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按每日合同约定总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广告牌的安装或维护更换不及时,按每日合同约定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2013年3月8日,原告按约在开放大道88号金海宾馆南二楼楼顶为被告发布广告牌。2015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上述事实,有合同、照片、银行汇款凭证、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告牌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为被告发布了广告牌,被告应及时支付全部费用。后被告仅支付广告费5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要情况下,仍未能按约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广告费85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盐城市保力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揽秀广告设计中心广告费8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从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盐城市保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蔡旭东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朱海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萍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