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国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敏,杨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227号自诉人周晓敏,女。诉讼代理人谢虎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李方鑫,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国生,男。2000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9月28日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拘留决定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26日因本案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拘留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7日因本案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拘留决定,同年6月10日起被拘留十二日后;同年6月22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魏富强,山西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周晓敏以被告人杨国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周晓敏的诉讼代理人谢虎钢、李芳鑫、被告人杨国生及其辩护人魏富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周晓敏诉称:2012年被告人杨国生分多次向自诉人借款共计250万元,吕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巧玲系被告人杨国生的配偶。2015年4月17日,我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杨国生及方巧玲、吕某某归还借款本息。同年5月5日我与杨国生、方巧玲、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一、2015年7月17日前,杨国生、方巧玲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二、2015年9月17日之前偿还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三、签订本协议之前的250万元的100万元的利息,在2015年9月17日之前支付;四、被告人杨国生未及时足额按照本协议归还借款及利息时,自诉人有权随时要求全额归还剩余的全部利息,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截止自诉之日,被告人杨国生没有归还任何款项,其还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高消费不断,被告人杨国生在被司法拘留后依然我行我素,继续进行高消费,其行为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杨国生的刑事责任。自诉人周晓敏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杨国生有归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其对外享有20余万元的债权,拥有百万元的字画,被告人杨国生及其配偶方巧玲、女儿在法院执行本案阶段,违反人民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多次乘坐飞机,出入高级酒店,进行高消费不断;被告人杨国生与马某某的通话录音证实其主观上拒绝向周晓敏支付任何款项、恶意躲避自诉人阻碍案件的执行;又不如实申报财产,经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多次拘留之后,仍然拒不悔改恶意逃避债务,被告人杨国生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态度恶劣,未归还自诉人的任何款项,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自诉人周晓敏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并申请调取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的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外委托评估、拍卖案件申请移送表、拘留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录音资料、证人证言等。被告人杨国生辩称:因为我欠款太多,要账的人也很多,精神压力太大,很无奈就把手机关机三、四个月;关于乘坐飞机的事情,我没有想到用护照能买到机票,高消费是抱有侥幸心理,是朋友杨长军给我买的机票,因我欠了他不少钱,他也希望我赶紧赚钱还他;我口头承诺把房子让马某某住,是因为在我最困难的时候马某某帮助过我;关于申报财产的问题,我认为一套房子不需要申报;我在进入执行阶段,归还过周晓敏几千元,也还过马某某几千元;我欠所有人的钱都会积极归还,绝不赖账。我在2016年3月5日和马某某通过电话,当时只有在盐湖区法院有案子,其他法院没有案子;我当时说过有钱也不还钱,跟周晓敏没有关系,我服从法院的判决。被告人杨国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国生与周晓敏之间签订调解协议的背景是周晓敏宣称能帮助杨国生贷到1300万元的贷款,用于归还欠自诉人的借款,可见签订调解协议不是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杨国生已经做出合理的解释;关于录音资料的证据,由于取证违法,属于非法证据,不应采纳。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前,杨国生已经归还周晓敏150余万元,可见其有能力时还是予以归还的,后因自诉人多次到杨国生处要求还借款,导致其店面不能正常营业后没有营业收入,杨国生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借款,也就不存在拒不执行的行为,被告人杨国生主观上不存在有能力不归还自诉人借款的故意,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杨国生存在拒不执行的行为,故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杨国生分多次向自诉人周晓敏借款25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由吕某某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5月5日,本院受理了周晓敏诉被告杨国生及其配偶方巧玲、担保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运盐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一、2015年7月17日前,杨国生、方巧玲向周晓敏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二、2015年9月17日前,杨国生、方巧玲向周晓敏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三、签订调解协议之前的250万元本金的100万元利息,由杨国生、方巧玲在2015年9月17日之前支付;四、杨国生、方巧玲未及时足额按照协议归还借款本息时,周晓敏有权随时要求杨国生、方巧玲全额归还剩余全部利息,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7月20日,因被告人杨国生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自诉人周晓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因被告人杨国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拘留决定书,对杨国生执行行政拘留15日;2016年3月24日,本院对杨国生、方巧玲等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限制高消费令;因被告人杨国生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拘留决定书,对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因被告人杨国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拘留15天决定书,对杨国生执行行政拘留12日。同时查明,被告人杨国生在本院强制执行期间,故意关闭手机,躲避于北京等地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24日用护照购买机票乘坐由运城至深圳飞机,且不如实向本院申报其财产。2015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杨国生位于盐湖区×楼×号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期间被告人杨国生不予积极配合,未将房屋内生活用品予以全部搬出;被告人杨国生还承诺将槐东花园自己房屋钥匙给马某某,并让其换锁居住;还说与他人在外面20多天挣了8千元,在分得4千元后汇给马某某3千元;让马某某不要告诉其他任何人与自己联系过的事情,包括法院的人。得知本院作出执行悬赏通告后,被告人杨国生称有钱也要让账上没钱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书。上述事实,有自诉人周晓敏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申请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发生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自诉人周晓敏的报案材料及强制执行申请书,主要内容:2015年4月17日,我向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杨国生、方巧玲、吕某某借款250万元本金及100万元利息纠纷一案,于6月17日作出(2015)运盐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截止2016年5月3日,被告人等三人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有高消费行为,现申请月份强制执行。2、本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一、2015年7月17日前,杨国生、方巧玲向周晓敏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二、2015年9月17日前,杨国生、方巧玲向周晓敏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三、签订调解协议之前的250万元本金的100万元利息,由杨国生、方巧玲在2015年9月17日之前支付;四、杨国生、方巧玲未及时足额按照协议归还借款本息时,周晓敏有权随时要求杨国生、方巧玲全额归还剩余全部利息,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3、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对被告人杨国生、方巧玲、吕某某作出的报告财产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收到此令后,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罚款、拘留。责令杨国生、方巧玲、吕某某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义务。4、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通知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杨国生等三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周晓敏支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受理费17400元、案件执行费37845元。5、2015年9月15日本院作出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晓敏与被执行人杨国生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有能力二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6款规定,将被执行人杨国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6、本院2015年9月7日作出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运城市房产管理局:因被执行人杨国生、方巧玲、吕某某未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查封被执行人杨国生位于盐湖区魏南大街槐东花园×号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7、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第0×3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证实:房屋所有权人杨国生,房屋坐落在魏南大街槐东花园×号,属私有房产(2008年9月5日领证)。8、运城市房地产管理局运房他字第2×12号房屋他项权证存根,证实:房屋他项权人杨国生,房屋坐落在魏南大街槐东花园×号,设定日前为2008年3月26日,约定期限为2023年3月26日。9、本院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限制高消费令,主要内容:对被告人杨国生、方巧玲、吕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完全履行完毕前,不得选择乘坐飞机、卧铺等以上舱位等。10、2015年9月28日本院(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主要内容:因被执行人杨国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杨国生拘留十五日,同日将其收押看管在盐湖区拘留所。11、2016年5月26日本院(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主要内容:因被执行人杨国生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之规定,决定对杨国生拘留十五日,收押看管在盐湖区拘留所。12、2016年6月7日本院(2015)运盐执字第1135号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主要内容:因被执行人杨国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杨国生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0将杨国生收押看管在盐湖区拘留所。13、2015年12月24日杨国生乘坐运城至深圳ZH9840航班的记录。14、被告人杨国生的供述,主要内容:(1)2015年9月11日的执行笔录中称只有一套房×楼×室和工资,每月2000元至3000元;别的什么也没有了。(2)2015年9月28日的执行笔录中称只有一套房子,抵押在太原私人小额贷款公司;现给别人打工,也不发工资。(3)2015年11月10日的执行笔录中称我现在没有能力,房子已被查封,没有别的住址,给别人打工,每月3500元工资;我今年先给对方每月2500元,明年没有5000元,想办法三年还清。(4)2016年5月26日的执行笔录中称,我从2015年10月从拘留所出来后,春节前一直都在北京朝阳区杨常辉的家里,期间用护照买过机票去深圳;我爱人方巧玲在我女儿杨某某上学的四川外国语大学旁租的房子,给超市打工;女儿的生活费每月2000元是我姐给的。我回到运城住在别人的家中;对于法院对我的房子评估拍卖,我一定按时搬出全部东西;我坐飞机的机票是由朋友买的,我没有在五星级酒店住过,在大厅里喝过茶;我说过自己的字画在我哥家里,我要和我哥联系。(5)2016年6月3日的执行笔录中称,在评估公司和法院的人前去家中勘查现场时,家中有的日用品等我出去腾空;我配合法院拍卖房子,字画找第三方评估、拍卖,字画在我哥家里,能值800万元。15、证人吕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1)2015年2月25日的执行笔录中称,我不知道杨国生在什么地方,手机也关机了,联系不上。(2)2016年4月19日的执行笔录中称,我给杨国生通了电话,让他回来,他不回来,也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3)2016年5月30日的执行笔录中称,现在杨国生已经回来,他有一些字画价值800万元,就能一次性解决欠款,杨国生被你们拘留了,我和他哥杨俊耀也谈,我们都是诚心想解决案件。我今天就去找他哥,协商关于字画如何评估、拍卖。16、证人马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7月6日的执行笔录中称,2015年6月30日杨国生从我这里借款112500元,用于在二郎庙园誉通讯营销手机,我于2016年7月4日将杨国生位于槐东花园的×室的锁子给换了,因为他钱我钱,当时他将房子口头约定作为担保;杨国生大约借我45万元,时间记不清了;我有在2016年3月5日、3月30日与杨国生的通电话录音资料,现在提供给法院,内容都是真实的;意思是拒不执行并辱骂的一些话;我如果说假话,愿负法律责任。17、被告人杨国生与马某某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及资料,主要内容:杨国生说:“....我给开锁的打电话,开完锁你换就对了,换一把钥匙就对了...;...我过两天换一个电话号码,就给你一个人说,任何人都不敢让知道,...;北京的一家欠我23万元,我能要下来给你解决十几万,让我缓几个月,我哪怕几千元的给你打,我在这里赚的钱就够我花了,我要下钱,哪怕三、五万元,我就给你打回去...;马师傅,我给你说,我只给你一人回电话,哪一个都不给他回电话...你不要在我跟前说这话,公安呀、法院,你说这话我就生气,保证这一辈子你都找不见我...。”18、本院(2000)运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0年9月28日,被告人杨国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常住人口信息表,主要内容:杨国生,男。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生与自诉人周晓敏因借款纠纷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人杨国生未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对于本院生效的调解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自诉人周晓敏起诉的被告人杨国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杨国生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杨国生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国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晓芬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人民陪审员 刘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嘉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