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8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家友与刘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友,刘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8851号原告:周家友,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勇,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刘俊之弟),1959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友诉被告刘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家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俊德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家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家友负担(已交纳),剩余案件受理费1139元,退回原告周家友。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