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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8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家友与刘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友,刘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8851号原告:周家友,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勇,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刘俊之弟),1959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友诉被告刘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家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俊德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家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家友负担(已交纳),剩余案件受理费1139元,退回原告周家友。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