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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淮安市汽车门泵厂与四川省阳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汽车门泵厂,四川省阳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汽车门泵厂。被执行人四川省阳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关于淮安市汽车门泵厂申请执行四川省阳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x元。现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可以随时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鑫审判员 康 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