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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南海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南海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南海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三眼桥四村117号天成花园4栋2层。法定代表人丁启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南海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6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南海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中森华永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名下,承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中森华永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武汉市南海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