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执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福建省南安市合源塑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兴裕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福建省南安市合源塑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兴裕化纤有限公司,尤水攀,李金莲,尤水钦,刘秀花,尤志军,陈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85503421-4。代表人王民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莹、谢燕珍,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合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新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91302-8。法定代表人尤水攀。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兴裕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新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91273-8法定代表人尤芳顺。被执行人尤水攀,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金莲,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水钦,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刘秀花,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志军,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清芳,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合源塑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兴裕化纤有限公司、尤水攀、李金莲、尤水钦、刘秀花、尤志军、陈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许欧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