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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保书与诸丽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书,诸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646号申请人周保书。被执行人诸丽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诸丽文三日内履行裁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诸丽文位于本市硚口区古田路北区102栋3-3-1号(房屋所有权证硚200004915,建筑面积83平方米)房屋登记过户到周保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 林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