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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秀明与陈军、黄梦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明,陈军,黄梦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3528号申请人:陈秀明,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陈军,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黄梦璐,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秀明诉被告陈军、黄梦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陈秀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下列财产:1、被申请人陈军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C区)2号楼1308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保全金额30万元;2、被申请人黄梦璐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山水华庭D组团B区)3幢603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保全金额35万元。申请人陈秀明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天成楼A幢307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秀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为了保证担保财产在财产保全查封期间不发生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军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C区)2号楼1308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为30万元,保全期限为三年;二、查封黄梦璐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山水华庭D组团B区)3幢603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为35万元,保全期限为三年;三、查封陈秀明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天成楼A幢307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为65万元,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陈秀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