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某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200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董家店村农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理人李某,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董家店村农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刘某2,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近海镇黄草洼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1依据我院2013年平民初字第028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某2给付抚养费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2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某2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年平民初字第02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刘某1发现被执行人刘某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刘某2应给付抚养费一万两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胡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艳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