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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信用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信用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信用黄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壮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邕宁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6)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信用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信用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黄信用黄某酒后驾驶桂F×××××号小型轿车,行至南宁市友谊、金凯路交叉路口时,因酒后太困将车停在直行道上,被告人黄信用黄某在车上睡觉,后被交警日常执勤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被告人黄信用黄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为证实��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证人黄信任的证言,被告人黄信用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信用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黄信用黄某的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信用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黄信用黄某酒后驾驶桂F×××××号小型轿车,行至南宁市友谊金凯路路口时,因酒后太困将车停在直行机动车道上,被告人黄信用黄某在车上睡觉,后被交警日常执勤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被告人黄信用黄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信用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照片、抽取血样照片,执法记录视频,公安交通管理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黄信用黄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相关司法部门对被告人黄信用黄某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被告人黄信用黄某符合社区矫正的要求。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信用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信用���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黄信用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司法部门对被告人做出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黄信用黄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黄信用黄某宣告缓刑,并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信用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韦杰玮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德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第一款:拘役的缓���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