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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26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呼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呼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呼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韩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呼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0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韩斌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