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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财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志雄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兴荣农塑制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雄,郴州市兴荣农塑制品有限公司,荣甲光,荣仲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446号申请人:王志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郴州市兴荣农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甲光。被申请人:荣甲光被申请人:荣仲云申请人王志雄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郴州市兴荣农塑制品有限公司坐落在资兴市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保全标的额为480000元。担保人王志雄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志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郴州市兴荣农塑制品有限公司坐落在资兴市土地使用权,申请保全标的额为48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王志雄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 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忠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