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荣生抢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86号罪犯周荣生,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荣生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海兴经济损失人民币17729.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日交付执行。罪犯周荣生于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周荣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周荣生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荣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1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1.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周荣生户籍所在地的兴安县界首镇合家村民委员会、兴安县司法局界首司法所、兴安县界首镇民政办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和赔付赔偿金。本院认为,罪犯周荣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荣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