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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魏国忠减刑刑事裁���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国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826号罪犯魏国忠,男,1982年4月29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1日作出(2005)松刑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认定魏国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将魏国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12年8月、2014年9月将魏国忠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3个月、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魏国忠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国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国忠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