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战卫东与杨凯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卫东,杨凯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378号原告:战卫东,住隆化县。电话:139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树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杨凯琛,住隆化县。电话:18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战卫东与被告杨凯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