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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战卫东与杨凯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卫东,杨凯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378号原告:战卫东,住隆化县。电话:139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树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杨凯琛,住隆化县。电话:18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战卫东与被告杨凯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已由院长决定免交。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