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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毕秋侠与杨小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秋侠,杨小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444号原告:毕秋侠,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杨小运,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秋侠诉被告杨小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秋侠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秋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秋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秋侠负担。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琨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