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毕秋侠与杨小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秋侠,杨小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444号原告:毕秋侠,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杨小运,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秋侠诉被告杨小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秋侠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秋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秋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毕秋侠负担。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琨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