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68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2016年7月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9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沿本区大厂街道杨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子二村公交站附近时,撞上同向推行轮椅的行人王福生,致坐在轮椅上的王福生妻子高秀英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为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赔偿且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