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徐工厂、王庆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良,徐工厂,王庆贵,郸城县鑫源供销社合作有限公司,郸城县虎岗乡段岭行政村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446号原告王金良,男,汉族,1954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徐工厂,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庆贵,男,汉族,1962年7月2日生,住郸城县。被告郸城县鑫源供销社合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5000009296法定代表人徐工厂。被告郸城县虎岗乡段岭行政村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005923023法定代表人梁宗舰,任该行政村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意见一致,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撤回,应当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金良负担。审判长 刘绍山审判员 侯海峰陪审员 张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