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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李丹丹,李龙,陈小虎,何志杨,李梅,付小虎,李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陈玮,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李丹丹。被执行人: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小虎。被执行人:李丹丹,女,汉族,1985年7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龙,男,汉族,1974年7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陈小虎,男,汉族,1967年8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何志杨,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梅,女,汉族,1971年1月18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付小虎,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永珍,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与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李丹丹、李龙、陈小虎、何志杨、李梅、付小虎、李永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对被执行人南昌市裕盛隆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风林实业有限公司、李丹丹、李龙、陈小虎、何志杨、李梅、付小虎、李永珍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军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震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