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多法执字第00230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丁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多法执字第00230号之十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多伦县人民法院(2015)多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佳 来源: